想离婚? 法院说: 不行!

在加拿大,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离婚(有过错型或无过错型),都有一种可能,就是离婚申请递到法院,但法院确说:你俩不许离婚,回家接着过日子去吧。

意不意外,开不开心?

事实上,如果法院发觉有以下四种情况中的任一种,都会依法s.11拒绝离婚案的继续。哪四种情况呢?

  • 第一是Collusion,中文译作“共谋”,离婚法s.11(1)(a)说:如果俩人从根本上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法目的而假结婚,就像1990年的电影《绿卡》里的那样,那,想离是没那么容易的。
  • 第二是Connviance,中文译作“纵容“,s.11(1)(c)说:婚姻中的一方,不能在配偶犯错的时候纵容配偶,然后反过来用配偶犯的错来作为理由申请离婚并为自己争取权益。用大白话说,就是比如:老婆发现老公有小三了,这时候如果老婆未试图阻止、袖手旁观,甚至鼓励老公和小三好下去,那这位老婆是不能用老公出轨的理由来提告离婚的。Maddock v Maddock [1958]
    • 但,也并不是离婚就完全不会被批准,只要不是主动鼓励配偶去犯罪,那法院是会原谅这种“被动的默许”而批准离婚的。
  • 第三是Condonation,中文翻译成”原谅“更贴切些,s.11(3)解释了:两口子过日子,闹翻了要离婚,但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和好了,那就撤销申请不离了;然后俩人又闹翻了要离婚,然后又和好了,如此反复,再到闹离婚的时候,法院说话了:你俩这儿玩过家家哪?不许离,回家去!
  • 最后一种情况是孩子没人管了。简单来说,依照s.11(1)(b),法院只有在确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已经做出了合理安排,才会批准离婚。

法院在用上面提到的第三条拒绝接离婚案的时候,会极为谨慎,因为如果第三条用得太狠,等于不鼓励两口子和好了。要知道《离婚法》Divorce Act是有明文规定的:法院和律师都有“劝和不劝离”的责任和义务,其中s.10规定了法院的多项职责,包括”如果法院在任何诉讼阶段看到俩人和解的可能,都必须马上休庭,给俩人和解的机会“。

婚姻法、律师职业操守法则等,更是强力要求律师劝和不劝离,其中一条规定很有意思。要知道,律师这个行业,历来是有法律保护特权的,而随着特权而来的,是对律师执业严格的要求,比如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一位律师代表己方客户向对方争取权益,这位律师是不能在背着己方客户的情况下,私下里去找对方商量出一个“协议”来的。但在离婚法s.7.7说:律师就算没有自己客户的同意,也能去找对方签和解协议 (前提是对方不知道“这位律师连己方的授权都没有”),而且这协议还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