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不在的“要没”检验法 But-for Test

我们以枯燥的基础理论开始。加拿大继承英美法系大方向,在众多法律案例中,在判断因果关系的建立时,最常用的就是but-for test (“要是没有“检验法),以合同法举例:

在一份合同的履行中,甲方认为乙方的疏忽给甲方带来了经济损失,违约了,于是向乙方索赔 → 此时需测试乙方疏忽和甲方损失的因果关系,也就是 “如果乙方要没那个疏忽,甲方是否也会蒙受损失”?

  1. 乙方要没那个疏忽,甲方就不会受损,那么我们说”测试成功“,也就是因果关系被确定了。
  2. 乙方要没那个疏忽,甲方也可能受损,那么我们说“测试失败”,也就是因果关系不能确定。

以上(1)的结果是甲方索赔可能成功;(2)的结果是甲方索赔不能成功。

以下高级阶段才开始有意思。But-for test在不同法律领域的应用,有不同特点。

比如在Tort (侵权/疏忽/事故/伤害) 案例中,英国1968年的巴内特案最具代表性。当事人巴内特(Mr Barnett)先生在值夜班的时候和人起了争执,脑袋上挨了一闷棍,于是他凌晨4点去医院看急诊了。急诊也没看出什么来,他就走了。

然后巴内特先生早晨8点又来医院看急诊了,原因是肠胃不适、呕吐。值班护士给医生打电话请医生过来看下,但医生觉得还是那一棍子的事,就电话里告诉护士:让他回家联系家庭医生吧。

巴内特先生回到家,下午1点钟,就去世了。尸检报告发现真正的死因是巴内特先生在值夜班和同事喝茶的时候,砷中毒了。巴内特太太悲愤之后一纸诉状来告不负责任的医院。

法院最后判:医院对巴内特先生的死亡,不负责任。

这个惊呆众人的决定,就是基于But-for测试的。法院的依据是:医院有没有重大疏忽另说,就算医生当时来看了巴内特先生,以正常的检查速度、检查水平,结合巴内特先生当时的中毒程度,他也活不了。所以,But-for测试失败,因果关系不能确定。

但反过来,如果医院及时收治了巴内特先生,他就能活命,那测试成功,医院就要对巴内特先生的死亡负责了。

在一年以后的1969年里,一位麦考(Mr McKew)先生的案例也挺有意思。麦考先生在工作时,因为雇主提供的保护手段不够,受伤了 (屁股的肌肉拉伤导致腿没劲儿),然后有天在伤未愈的状态下,他去爬一个很陡且没有扶手的水泥台阶,结果爬到半截腿一软掉下来了,滚了10个台阶才停住,踝骨骨折导致终生残疾。麦考先生状告雇主赔偿他的新伤。

这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雇主不对麦考先生的新伤负责。

为了解释这次判决,法官给上了个拉丁语的大词儿:novus actus interveniens,这个词用汉语表示就是“新的影响因素”的意思。换言之,法官认为雇主只需对麦考先生之前的伤负责;而造成新伤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麦考先生自己的去爬那个阶梯的错误决定,也可以解释为“就算麦考先生之前屁股没受伤,他一样可能掉下来”。由此,这个“因果关系链”,被打断了。

再来一个。本吉先生 (Mr. Benge),他是负责换铁轨的工人师傅,他读错了火车时间表,在火车快来了的时候开始了工作。但他马上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于是派了一个工友迎着火车来的方向去发送警告,工友也犯了错误,这种警告按规定应提前一英里就要让火车司机看到,但工友只走了一半;然后火车司机工作时走神,没看到警告。三个原因合在一起,导致火车出轨死人了。那本吉先生要对事故结果负责吗?法庭的宣判是:要。法官的理由是:一方的过失,不必是唯一原因。

而在刑事案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被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 海沃德先生(Mr Hayward ) 要动手打老婆,老婆撒腿就跑,在女跑男追的过程中,老婆不慎摔倒,因一个极罕见的甲状腺动脉瘤破裂而导致死亡。那么海沃德先生需要对老婆的死负责吗?法院的判决是:要。法官的理由是:当一个人面对受害人的时候,要接受受害人的全部。
  • 布劳尔先生 (Mr Blaue) 认识了一位新女友,有天他觉得俩人关系发展得差不多了,要和女友嘿嘿嘿,女友拒绝了。布劳尔先生一气之下拿刀捅了女友。女友被送医院之后,因为信一种名为”耶和华见证人“ (Jehovah’s Witness) 的宗教,拒绝接受输血,结果挂掉了。那布劳尔先生需要对女友的死负责吗?法院的判决是:要,理由同上。
  • 怀特先生 (Mr White) 给他母亲的饮品里下了毒,母亲喝了,在毒发之前,心脏病突发,去世了。此案中的因果关系测试对于定罪至关重要。
  • 一位荷兰的白人小伙儿,认识了一位来自英国的黑人女孩 (Ms Wallace),俩人好了以后再分手。有天晚上在女孩家,女孩说咱们分手了还可以做朋友嘛,今天太晚了,要不你就留在我这儿睡一宿明早再走吧。小伙同意了。夜半,女友拎着一大桶硫酸,高喊着“从此别人休想得到你帅气的面庞”,对着小伙儿狂泼,导致小伙儿各种伤,生不如死。几年以后,小伙子求他的父亲,带他去安乐死合法的比利时,结束了年轻的生命。那么,前女友对小伙儿的行为,定罪该是是(严重)伤害,还是谋杀呢?荷兰小伙儿的安乐死,从事实上来看,确可成为novus actus interveniens,这给控辩双方都带来极大的空间。

关于在法例中无处不在的but-for test,看了本篇,您是不是就,更不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