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对价”

什么是合同?合同就是契约。

合同的四大要素是:

  1. 意向 (intention)
  2. 要约 (offer)
  3. 接受 (acceptance)
  4. 对价 (consideration)

缺一不可。

前三个看字面意思就能理解,那最后一个对价是什么?咱们华人都爱买房子,就以买房举例吧。

  1. 甲想卖房,乙想买,这就有了意向
  2. 乙给甲出了一个一百万的offer,是为要约
  3. 甲接受了这个offer,是为acceptance(承诺)
  4. 对双方来说,甲的房子、乙的一百万,就是各自的对价consideration

Consideration的概念听上去很浅显,但在实际中远不止这么简单。咱们举一些实例来说明对价在合同纠纷中的重要性。

话说有叔侄二人,侄子是个十来岁的小混混,每天旷课混台球厅。叔叔看在眼里心里难受,于是对侄子说:如果你保证每天不抽烟喝酒打台球,到了你21岁生日那天,我就给你5千块钱。侄子不但同意了,而且还就真做到了。但侄子到了21岁过后,叔叔因病去世了,侄子向叔叔的遗产管理者索赔这5千块钱。现在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是:每天忍住不抽烟喝酒打台球,能不能算consideration?如果能算,这个合同就成立,侄子就能拿到5千。

法院最后判决:consideration成立,侄子该拿到钱。因为法院认为:对一方有价值的对价,不光可能是应得的利益,还可能是所承担的责任和损失。在本案中,侄子放弃了他本可以享受到的生活,所以,对价成立。Hamer v. Sidway [1891]

在生活中最常见的因对价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之一,就是因对价的上涨/上行而造成的。比如:年初,装修师傅给我家厨房翻新报了价,包工包料,一万块钱。我同意了,合同签立。但到了真正开始干活的时候,原材料突然涨价。师傅拿出实际采购成本上涨的证据,跟我说现在需要多收我1千块钱。此例中出现了upward variation to consideration (对价上行了),那么我该多付钱吗?咱们举两个真实的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

案例1:这是两百多年前的事了,船长在和船员们谈好了月工资5英镑之后,带着16个船员出海了,在停靠某港口之后,突然少了2人,就真是怎么都找不见了。但船总得往回走啊。于是船长答应了剩下的14个船员:如果你们把16个人的活儿干了,咱们安全到家以后,我给你们16个人的报酬。但回到家中之后14人要钱的时候,船长又不肯给16人份了。于是14人将船长告上法庭,14人的理由是:我们做了16人的工作,对我们每个人来说upward consideration是确凿的事实,所以应该拿到合理的报酬。猜猜法庭最后怎么判的?法庭说:你们14人做的这些工作,是你们该做的,对价并未上涨(no upward variation to consideration),所以船长还是按5英镑付每人月工资,就可以了。Stilk v Myrick [1809],详情请参见公平vs法制一文。

案例2:这是三十多年前的事,一家持有多套房的房东公司,找了一家装修公司来翻新27个公寓。然后装修公司把活儿外包给了一位木匠师傅,包工包料,钱都先结了。但木工师傅此时陷入周转困境,眼看着没法按时开工。而按照房东公司和装修公司之间的合同,如果装修不能按时完成,装修公司是要赔一大笔钱的。装修公司一急,就对木工说:你要是能按时开工,我多付你18%的钱。结果在木工师傅就按时开工了。但装修公司还是没付这多余的18%,而是去找了别的木匠继续完成了工作。此时,木工师傅告装修公司,要这18%,那法庭该怎么判呢?法庭的判决(居然)是:如果承诺人不是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获得了利益,那么对价成立;本案中,作为承诺人的装修公司获得了利益(避免了逾期交活儿的处罚),所以这18%是可以算作upward consideration的,该付。Williams v Roffey Bros [1991],详情请参见公平vs法制一文。

再来聊下对价在合同执行中往下走(downward variation to consideration)的案例。有个几十年前的案例颇具代表性。有位先生欠了一家小公司482块钱,还不上了。这个时候他太太站了出来说:这是300块钱,你要拿走咱们就两清了;你要是不要,我们夫妇马上就破产了,到时候你一分钱拿不到。小公司怕最后什么都收不上来,就拿了300块钱签了“所有欠债已清还”的文件。但事后小公司还是把这位先生告上了法庭,要追讨那未付的余额。这时要想分析法庭是怎么判的,就要了解到法庭面临的两个问题点:

  1. 原始合同的对价是482块钱,“替代合同”的对价是300块钱,那么“替代合同”有效吗?
  2. 这位先生可以拿“小公司已经签了两清的文件所以不可反悔”,来作为抗辩的理由吗?

最后,法庭认为:除非有“新的对价”出现,否则不允许出现“替代合同”。而本案中并未有新的对价出现,所以,对价是300块钱的替代合同是不成立的,那位先生依旧需要还钱。D. & C. Builders Ltd. v Rees [1965]

还有个100多年前的案例也很说明问题,一位医生欠了一位有钱的寡妇两千多块钱 (这在当时可是巨资),没能力还。寡妇同意说:你先还我五百块钱,此后可以每年分期还清本金加利息。医生同意了,俩人签了合约,医生还完五百块钱之后开始每年分期付款,但很快又钱紧了,于是医生的律师给他出主意,给寡妇起草了一份新合约说:我还不上钱了,但如果你同意免掉利息,我就努力把本金还上。寡妇怕连本金都收不回来,就签了新合约。于是医生还清了本金。此后寡妇还是起诉了医生,要求医生归还当年欠下的利息。你觉得法院会怎么判?首先,法院裁决本案的关键点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原始合约,是否“保证偿还本金的承诺”可以支持下行的对价?对这个问题,法院最后的结论是:不可以,所以,判医生再还利息!Foakes v Beer [1883]

刚才说的是100多年前的案例了,虽然老,但直至今日权威性尚在。但这儿还有个400多年前的case唱反调?,不过细看是在事实上还是有差别的。一位农场主欠了债主8块钱 (这在当时也是巨款),还款期限是1600年的11月,结果农场主提前一个多月就带着5块2毛6分去还钱去了。债主当时也欣然同意就算两清了。但事后债主还是起诉了农场主,追讨余额。这时候法庭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早还了一个月”可以支持对价的下行?法院最后的结论是:可以的,虽然一般原则是“部分还债不是全部清偿”,但提前还清的钱给债主提供了利益,所以此处的“早还”弥补了对价下行的部分,因此没有余额可还了。Pinnel v Cole [1602]

围绕对价而产生的合同纠纷远不止因对价的上行和下行,以下情况发生的概率也是不低:

  • 一方对另一方发出承诺,保证未来会有某些行为,这算不算对价?
  • 一方提出对价、要收费,另一方说这本来就是你应该做的。
  • 一方提出对价、要收费,另一方说这是你自愿提供的,我又没要。
  • 有时甲乙双方签了合同,但合同中对价的受益者是第三方,合同出现了问题怎么办?

这些话题说起来又是一大篇,咱们下次再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