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从另一家公司收到股息(分红)需要交税吗?

TL;DR
税法s.112说不用,s.186说看情况。

根据加拿大的Income Tax Act (所得税法)第112条,当一家公司收到了其他公司发来的股息(俗称分红)的时候,如果这些股息来自普通的加拿大公司(a taxable Canadian corporation)或一家在加拿大有税务居民地位的公司(a corporation resident in Canada),那么等于股息的数额可以从这家公司当年的收入中扣除。既然都不算收入了,也就不用为收入交税了。

加拿大税法这么规定,是为了避免对公司收入的双重征税。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本中谈到的两家公司就算不是“相关公司”,收到股息的公司仍然能从其应纳税收入中扣除这部分股息的原因。

听上去挺美好的是吧……

但实际上,税法里的用词是 may (“可以”不算收入),但也有“不可以”的情况。那,哪些股息收入不能从公司的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呢?税法用晦涩的语言给出了一个清单,比如当一家金融机构收到的股息来自于“定期优先股(term preferred share)”的时候,这部分股息就不能被扣除。

虽然税法的s.112规定了一家公司的股息收入可以不计入收入(从而免税),但s.186却给加上了一个Part IV tax,大致是这么算的:

  • 如果从非关联公司(有那家公司不到10%的普通股)收到的股息,Part IV税等于股息总额的38.33%
    • 这个38.33%是不是看着眼熟?没错,就是RDTOH退税的那个税率。也就是说企业为收到的股息交了税,然后再给自己的股东分红的时候,可以把交过的38.33%全退回来
  • 如果从关联公司(拥有超过10%的投票股)收到分红,现在有两个可能性的分支:
    1. 如果发出股息的那家上游公司本身没有去退税,那收到股息的公司就不用交税
    2. 如果发出股息的那家上游公司去为他们自己发出股息所交的税做了退税,那收到股息的公司的Part IV应缴税,计算方法是:
      • 等于:收股息公司在付股息公司的股权百分比乘以付款公司收到的股息退款
        • 然后这个Part IV Tax,还是在之后给股东分红的时候能退回来的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来更好地理解这个Part IV Tax,“四川公司”是一家CCPC,在2023年的财务年末前,收到了以下金额的分红:

  1. 各种市场投资的股息:$14,000
  2. 峨眉公司发来的股息:$41,500
    • 四川公司公司有峨眉公司100%的投票股份
    • 峨眉公司公司付出去的的股息,没有股息退款
  3. 青城公司发来的股息:$18,000
    • 四川公司有青城公司30%的投票股份
    • 同时,由于付出了$60,000的股息,青城公司收到了$15,000的股息退款。

那么,由于收到这些股息,四川公司必须支付多少Part IV Tax呢?算法如下:

  1. 市场投资得到的股息收入的应纳税 = $14,000 x 38.33% = $5,3670
  2. 从峨眉公司拿到股息的应纳税:因为峨眉公司没有做退税,所以四川公司不用交任何Part IV稅
  3. 从青城公司拿到股息的应纳税 = 青城公司拿到的股息退款 $15,000 x 四川公司在青城公司的股权比例 30% = $4,500

总的来说,Part IV tax确实是对企业的征税,但这部分税款在之后也是可退的,这就是为什么它被称为refundable tax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