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们是如何断案的

在美国,法官很自然分两派,川普任命的大法官当然是共和党的,拜登任命的是民主党的。

但在加拿大,还是以文化底蕴更深厚的法律基准来划分成:

  1. 自然法则派(Natural Law)
    • 以德富林男爵为代表的“自然法则”派的学者和法官,认为道德是法律的核心和基础,法律不能背离道德。
  2. 实用法则派(Positivism)
    • 以哈特教授为代表的“实用法则”派,则认为法律应脱离道德以保持理性和中立,否则总是感情用事,就会天下大乱了。

在加拿大,这两派的法官对几乎同样情况的案子,判决可能是完全相反的。以下是两个真实案例:

在给出案例之前,需要先插播一个法律术语知识。大家知道合同(contract)和契约(covenant),有什么区别吗?

  • 简单来说,合同是有生命周期的的,比如陈小二和某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如果陈小二挂了、或者公司不存在了,合同就自动消亡了。
  • 而契约是可以世世代代延续下去的,比如有片土地,主人把一部分土地分割出来卖,此时作为卖家,可以加一个条件在交易中说:这片土地的买家,以及这块土地之后的历任主人,都不能在这块地上盖楼,而只能拿这块地当农场用。这就是契约,以后每次这块地被卖的时候,契约都在那里,被代代相传下去。

案例一,在1945年,有块土地正被卖,出价最高的买家是犹太人,没想到卖家最后说:不卖,因为有个“契约”,说这块地不能卖给犹太人。

犹太买家一纸状书,把卖家告上了法庭。

法官闷头想了好几天,最后的判决是:咱们加拿大,是一个由多个“少数民族”组成的国家,大家祖上都是各地来的移民,促进凝聚力是法庭的“道德”责任,所以我是不能允许这种歧视性的契约的,因此,我判该契约无效,犹太买家有权买到这块土地。

由此看来,这个法官是“自然法则”派的。Re Drummond Wren [1945]

三年之后的1948年,有卖家在卖一个度假屋(cottage),买家又是犹太人,又是有个契约在条件中,这次契约说得更狠:这个度假屋不能卖给犹太人、希伯来人、黑人。

犹太人一纸状书告到法庭,信心满满,因为加拿大是个要遵循判例法的国家,这次带有更强歧视色彩的契约被判无效还不妥妥的,没想到这次的法官说:基于良心、道德之类的裁决,就像一匹不守规矩的野马,使得所有法律变得模糊和不确定;无论我本人的观点是该基于“正义”还是其他什么,我都必须始终尽力保证司法的功能性,换句话说,我的工作不是去制定“我觉得正确”的法律,而只是根据法律来作出判断,在此案中,契约就是契约,我的判断是契约依然有效。

显然,这位法官是实用法则派的。Re Noble and Wolf [1948]

但,不是所有的法官都带有明显的派别标志,咱们就以加拿大近几十年最著名的大法官Frank Iacobucci为例来说吧。我有幸能有机会问这位大法官的儿子Edward (多伦多大学法学院主任) 一个问题。我当时问的是:您父亲在断案的时候,是怎么个思路呢?

我在问这个问题的时候,脑子里其实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猜测:大法官应该也是先查找法条、案例,再结合自己的多年经验,给出判断,法学知识再深厚也不能不查书吧。

但Edward的回答出乎我的意料之外,他说:我爸会先搞清所有的事实,然后静静想一段时间,就问自己的一个问题:怎么判我心里觉得最踏实;然后在得到自己的”目的地答案“之后,再返过来去找到法律的支持,去促成最后的判断。

还有比如在关起门来审的离婚案中,法官也能被分成两种类型,这个分类完全是我的个人感受,不代表任何法律表达。哪两种呢?

  • 一种我给起名字叫“倾向维权型”,也就是,如果哪一方显的有理有据、不掩饰地为自己维权,甚至提前多年积攒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法官就会偏向于这一方。
  • 而另一种法官是用他自己的判断,觉得在离婚中哪一方老实、之前一直在吃亏、且在官司中不怎么争抢,法官反而会大大偏护吃亏的这一方。我实在想不出更好的名字,只能管这类法官叫“倾向老实型”。

这个时候就有心眼儿多律师出现了,比如有位律师代理类似上面“地产不卖给犹太人”这样的案例,当知道是哪位法官审理之后,律师把这位法官之前多年审过的案子都找出来,让ChatGPT读一遍,然后问GPT一个问题:你觉得这位法官是自然法则派的,还是实用法则派?

或者,离婚案的律师,让GPT分析该案法官的所有案例,然后总结出这位法官是倾向维权的,还是倾向老实人的。然后律师顺着法官的风格来准备资料和调整上庭的语风,由此赢面大增。

这么做的结果是:先是欧洲禁了用GPT分析法官,然后北美紧跟其后,现在问GPT这样的问题,已经拒绝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