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我的补偿金,需要交税吗?

假如,因为下列原因,你和雇主解除了雇佣关系:

  • 你被雇主不合理地开除了,请注意此处“开除”的意思是:辞退、遣散、让你走人的意思,而不是下岗(lay off)的意思。
  • 在工作中你受了伤,不能再继续当前的工作了。

这时候

  • 你把雇主告上了法庭,赢了,法庭判雇主赔偿你100万,或,
  • 雇主和你庭前和解了,双方同意雇主赔偿你100万。

那么,这100万算你的收入吗?你需要为此交税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咱们需要把这100万由具体哪些类别组成,剖析一下。

因为你事先和代理你的律师签了no-win-no-fee的协议,17.7%的success fee,所以既然你的律师帮你赢下了这100万,他就得收你17.7万的服务费,因在安省,还要加上13%的HST,所以最后付给律师的费用是正好20万。

这20万可以算成你的“费用”,需从100万中“扣掉”。简而言之,这20万的律师费,是不用你交税的。

现在还剩80万了。

例1:你被老板性侵了,你抗拒,被辞退,赋闲在家。从你丢掉工作的那一天起,到你去新岗位上班的那一天止,其间假设你还在做同等级的工作,该拿到的工资,是该补偿金的一部分。

例2:你是一位人体模特(手模),因雇主疏忽你在工作中受伤了(手被纸拉了一个paper cut小口),从此手不再完美,再也不能做模特了,只好去找其他工作。从你受伤到找到新工作,其间你作为正常模特该挣到的钱是你的工资,是该补偿金的一部分。

当然,要想拿到作为“工资”的这部分赔偿,就要首先向法庭证明:

  1. 你确实在离职期间,一直在积极努力地找工;
  2. 如果是因伤离职,需要医生证明。

这部分被划分为工资的赔偿金,是需要交税的,这也是加拿大税务系统的“代孕原则”的体现。

假设这部分“工资”赔偿的金额是30万吧,那要交的税还是挺不少的。30万在细节上怎么交、交多少、CPP和EI怎么代扣,需要有具体赔付时长才算得清。

这类赔偿金的真正名称是:退休津贴 retiring allowance,但这个名字实在很有些误导。因为这类赔偿金和咱们脑子里的“岁数大了所以退休了”的概念,并无直接联系。

那么,如何界定赔偿金(全部或一部分)属于退休津贴呢?1997年的案例法给出了答案:法庭会做两个“检验”,以检验的答案来做出判定:

  1. 传统的“要没”检验法,法庭会问:是不是如果没失业,就应该挣到相当于赔偿金的钱。
  2. 客观的“目的”检验法。法庭回问:这笔赔偿金的目的,是不是直接用来补偿这个人由失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只要两个检验的结果都是“是”,那么这笔赔偿金,就会被认定为退休津贴。Overin v The Queen [1997]

这部分被划分为退休津贴的赔偿金,是需要交税的,这也是加拿大税务系统的“代孕原则”的体现。

假设本文的100万赔偿金总额中,有40万是退休金贴吧。

税法说:这40万是可是要被算成当年的收入来交税的。以咱们加拿大的税阶来说,基本上,40万的一半,就要交给CRA了。

重头戏来了。你的律师挺厉害,除了上面提到的工资赔偿和退休津贴赔偿(这两个都属于specific damage的范畴),律师还帮你争取到了10万块钱的身心损害赔偿(属于general damage的范畴)。

为什么会有specific vs general的说法呢?那是因为工资和退休津贴,都是可以用简单的乘法算出来的,耽误的工资一天是一天,清晰明白。

但身心损失这个东西,不好量化,所以只能含混的说一个总数儿,是为general damage,中文翻译成一般性赔偿。

这个一般性的身心损失赔偿,是免税的,10万块钱一分钱税不用交。但赔偿金如何才能被界定为一般性赔偿,法庭用四个案例给出了答案,符合以下四个类别之一条件的,拿到赔偿金才不用交税:

  1. 因雇主不合理地取消了【未来的】就业机会

    在1988年的5月里,一家私人公司接了安省政府的一个项目。因为项目中有任务需要律师来做,这家公司就向一位律师发出了offer,允诺以25万的年薪来雇佣这位律师,直至省政府的项目完成。

    但就在律师开始工作之前,公司通知律师:省政府项目取消了,来,这是$75,000给你,你什么都不用做就拿钱,意不意外,开不开心?

    律师说不开心,于是告上法庭。然后法庭判公司赔付律师40万。

    过了几年CRA站出来了,说:您这是retiring allowance啊,全算你当年收入,需纳税,你交20万吧。

    律师又不开心了,再次告上法庭。在庭上,律师说出了经典的一段:

    在雇主对雇员分手费的赔付中,凡是和日常工作本身紧密相关的,例如工资类赔付和退休津贴类赔付,都要交税;凡是和日常工作本并无关系的,例如律师费和身心损失赔偿,是不需要交税的。那么,根据税法ITA s.248(1)里对retiring allowance的定义,我的工作还没开始呢,所以和日常工作并无关系。既然无关,那么根据ITA s.3(a),我就不用交税。

    法官愣了一袋烟的功夫,回过神来说:我只能同意你,40万赔偿,一分钱税都不用交。Schwartz v Canada [1996]

  2. 因雇主雇主侵犯了雇员的人权

    一位名为凯伦(Karen Fournier)的女士,从1989年起,在安省政府里的交通部供职,工作是维护安省高速公路的标识,是个体力活儿。她是这个部门里第一个女性,就算回到办公楼,同事也是21个男的。

    在这种环境下,凯伦一直受到各类性骚扰。

    从1993年开始,凯伦开始了面对省政府的维权行为。

    到了1995年,省政府表示愿意赔给她5万块钱,同意她休半年的带薪病假,但这半年只是个“过渡期”,之后凯伦将转成由保险公司支付的长假,也就是说:她将不在省政府任职了。

    过了两年CRA出现了,说:你这5万块钱属于retiring allowance,需算进你1995年的收入里,需补税。

    凯伦不服,告上法庭。最后法庭裁决:凯伦的收入不在税法ITA s.248(1)里对retiring allowance的定义范围内,因此凯伦无需向CRA补税。Fournier v The Queen [1999]

  3. 因雇主的疏忽而使雇员的工作能力受损

    一位名为赛义德(Dr Syed Ahmad)的科学家,在核领域的热传导专业享有极高的声誉。从1967-1987,他为一家名为AECL的公司工作了20年。

    AECL的主要合作伙伴是安省政府的电力部门。

    在1984年,科学家拒绝在一份技术报告上签字,这影响了AECL和安省电力的合作项目受阻。

    于是,安省电力诱导AECL把科学家架空,给他在办公室留张桌子,继续发工资给他,但不给他任何实权。

    也就是说,从1984年开始,科学家就无法从事他热爱的核热传导研究工作了。

    1986年8月,科学家将安省电力告上法庭。

    1987年10月,科学家向AECL提出索赔。15天后,AECL解雇了科学家,并同意付给科学家10万块钱的补偿金。

    过几年CRA来了,同样的理由:这10万开钱属于retiring allowance,需补缴税。

    科学家和CRA对簿公堂。最后法庭认为:赔偿金的本质,是对剥夺了科学家核研究能力长达三年这一错误行为的赔偿,而不是对三年之后解雇科学家的赔偿。正因如此,科学家的收入不在retiring allowance的范围内,科学家无需向CRA补税。Ahmed v The Queen [2002]

  4. 因雇主给雇员带来了心理伤害

    有个名为雅戈(Jacques Abenaim)的企业家,在蒙特利尔的美能达集团(Minolta Montreal),既是高管雇员,又是股东,年薪平均26万。

    在90年代,企业家和美能达关系并不好。1990年闹掰了被解雇,1994年又和解了被雇回来。

    到了2003年美能达和柯尼卡合并以后,企业家和新的集团公司,就更不好处了。

    2006年企业家被踢出集团公司,不过得到了一笔赔偿,数字不详(因为赔偿协议是私密的)。

    过两年CRA出现了,说这笔赔偿金应按retiring allowance算,得交税。

    企业家不服,和CRA在魁省上庭。这一上庭,当时私密赔偿协议里的数字就公之于众了:150万。

    企业家坚称当时和集团公司谈分手费的时候,只有一半的金额是对specific damage的赔偿,也就是按照企业家的工资水平算出来的;但另一半是精神赔偿金,因为企业家自称他这一辈子里,居然被同一家公司解雇了两次,这是莫大的羞辱,他的人生都要崩溃了。

    CRA说:我看你哪哪都挺好的,不像精神遭到重创的样子。

    企业家的律师张口一句话就把CRA堵回去了:如果不是精神赔偿而是纯粹的按工资算账,没必要做成私密协议。由此可见:赔偿金含有精神补偿的成分。

    企业家胜诉。Abenaim v The Queen [2017]

那,聪明的你应该已经想到了,同样是100万的赔偿金,如果不同类别的比例调一下,那收款人需要交税的金额,会有很大不同的。这个时候,如果已经确定雇主要赔钱了,可以请你的律师去和雇主商量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改一下赔偿金类别的比例,雇主赔钱的总额可以减少,而你拿到手的反而多了,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