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妓女的胜利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你要是觉得哪条法律不好,也许你是对的,那就干掉这条法律!没什么大不了的。

2009年,三位妓女将一纸诉状呈上法庭,被告对象是加拿大政府,因为这三位每人都觉得在《刑事法典》中有一条法律”不够好“,所以一共是三条法律”听起来不对“。由于本案涉及刑法法典本身,政府这方名义上由司法部长应战,于是就有了著名的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v. Bedford [2013] 一案。

事情还得从再往6年前说起。在2003年,加拿大刑事法律的唯一宝典Criminal Code,被更新了。其中有三条是这么规定的:

  1. s.210说:谁要把房子出租给色情行业当妓院,房东判两年以下监禁
  2. s.212(1)(j)说:谁要从色情行业中盈利了、挣钱了,比如拉皮条的,判十年以下监禁
  3. s.213(1)(c)说:谁要是在公共场所叫住街上行人,或试图叫住行人,凡是以卖淫为目的的搭话,无论是想买还是想卖,都算犯法

提告的三位妓女,其实都已经退休了,她们此时真正的身份是社会活动家,这次发起诉讼,也是为姐妹们争取权益的。三位其中最年轻的Amy,还是渥太华大学犯罪学和心理学的高材生。她们提起诉讼的理由如下:

三姐妹之一的Terri-Jean Bedford说:1982年的宪法第七条说了: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安全这三项基本人权,都不能被剥夺。但新的刑事法典禁止了房东租房给我们,要是没有房东肯把房子租给姐妹们做生意,姐妹们只能到“客人”家里去,那样的危险系数大增,生命安全直接受到威胁。也就是说,刑事法典违宪了。

之二Amy Lebovitch说:原先,我们出门到“客人的地方”去做生意,会雇一个壮汉任职司机+保镖,送我们到地方以后,就在外面等着,万一客人是个大变态呢,那我们扯开喉咙一叫,他就冲进来解救我们了。但新法说“不能从这个行业挣钱”,那壮汉给我们当保镖就违法了,这种没有保镖跟随的情况下,我们的生命安全直接收到威胁,新法违宪了。

第三位Valerie Scott更直接:新法规定在大街上和人说几句话就违法了,这也管得太宽了,我连和人聊几句天的权利都没有了吗?违宪!

本案先在多伦多的安省高法审理,再到安省的上诉法庭,历时四年,最后升级到了由九位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SCC)。

九位大法官一致裁决:三条刑事法则全部违宪,须尽快废除。

三姐妹宪法加持,赢了。